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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分支机构具有哪些权力

2021-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成立的中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代表机构(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公司(6个企业)依法成立的企业(6个企业、非法成立的银行企业、银行的银行的企业)根据该规定,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考虑不影响以上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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