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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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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成立的中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代表机构(5)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公司(6个企业)依法成立的企业(6个企业、非法成立的银行企业、银行的银行的企业)根据该规定,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考虑不影响以上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1、医疗机构是具有诉讼产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医疗机构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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