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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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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六)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六)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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