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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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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损害赔偿的一个依据,所以,对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复议,只能通过申请复核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实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当事人可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即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领就可以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3天内分别送达当事人,申请审查,通知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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