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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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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应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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