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
未缴付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不付款。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记载的资金账簿,是指具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具体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详细分类账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录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未明确规定股东未缴出资时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当然也没有明确禁止。所以,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也可以转让股权。未缴出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无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对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以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和补充公司债务的责任,上述责任不会因股权转让而豁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6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414人已浏览
1,5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