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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由执行法官主持,主要围绕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用以查明执行案件事实,确定执行方案。执行听证制度...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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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⒉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⒊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⒋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⒌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⒍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⒎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⒏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⒐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六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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