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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听证。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处罚...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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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三)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提交当事人审核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的影响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都必须是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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