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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25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如需帮助,可随时来人来电。...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有哪些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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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查受理案件法院地的居民收入,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级伤残的标准有: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包括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严重失用或失认症等; 2、头面部损伤致,包括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级残疾标准为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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