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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刑罚的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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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此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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