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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刑罚的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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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6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明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却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单位的整体意志,即通过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是由单位领导决定,或者是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而形成的整体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本罪的对象是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罚没财物包括司法中的罚没财物和行政处罚中的罚没财物。 2.将罚没财物截留并集体私分给个人。私分罚没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具步骤:一是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截留在本单位;二是私分截留在本单位的罚没财物。 3.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4.私分罚没财物行为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是由单位领导决定,或者是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的。 量刑标准: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本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集体私分与个人私分的区别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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