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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

2022-02-03
武汉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二》六、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七、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人民法院应严格区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二十四、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2007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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