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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
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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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档核实,经申请人在《日报》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后,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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