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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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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房屋灭失;(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五)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在建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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