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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9)拒绝辩护权。(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虽然在劳动法,公务员法都明确了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以及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一般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福利,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为自身疾病病倒的,用工单位无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构成工伤或职业病,工人可以依法申请,通过申请的,公司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包括死亡或工伤、职业病治疗等,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充义务(工伤保险不足部分),但工人因自己的病,不符合工伤申请条件的,病倒的,工人有义务送医生,但工人的医疗等费用单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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