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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根据,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 在对预备犯量刑时,应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把所需的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均已准备妥当,只等下手。而乙则只准备了一把匕首,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还未及进行就被发现。准备程度不同,危险性大小也就有不同,这对量刑不能没有影响。 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准备的是一颗手榴弹,乙准备的是一把小折刀。显然,甲准备的犯罪工具杀伤力大,还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更具危险性,这在量刑时也应加以考虑。 总之,对于犯罪预备,要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即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中止。《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抢劫准备了枪支、管制刀具、寻找被害人等犯罪工具,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犯罪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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