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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预备犯,可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没有规定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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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具体量刑应当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如果仅仅是预谋,而没有具体实施,属于犯意表示,不负刑事责任。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流露出来。它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即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中止。《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抢劫准备了枪支、管制刀具、寻找被害人等犯罪工具,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犯罪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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