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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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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父母双亡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提供材料: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居住在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是香港、澳门居民要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台湾居民要持有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经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是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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