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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

2021-11-27
公积金贷款购房流程:1。初审:住房资金管理核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初审合格后,核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书》。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书》到核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无需评估。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核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核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核心将发布xx市住房资金管理核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书。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有xx市住房资金管理核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书,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 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选择抵押 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向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5、签订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许贷款的,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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