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秩序管理,参与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有关驾驶操作证件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
持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二)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三)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四)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七)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载人;(八)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损害赔偿经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即行生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6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1,496人已浏览
1,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