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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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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信息传播渠道的快捷化,导致舆论、舆情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迅速化,对维稳工作构成了一定压力。在当今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关键时期,做好舆论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宣传攻势。实践证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可以有效预防谣言的流传。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广泛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切实取信于民。积极开展媒体应对策略研究,努力扩大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的正面评价,及时化解或减弱负面评价,塑造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认真落实和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组织新闻发布活动,通过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方式,及时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和发布重要信息、介绍重大情况、澄清不实报道。健全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及时、主动、准确的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防止被炒作形成热点。(二)健全信访渠道畅通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人民群众是社会舆情的主体,是社会状态的“试金石”和“反光镜”,必须最大限度地给群众信访创造便利条件,让群众有说话、诉苦之处,让信访场所成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和信访工作渠道,在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同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不散布不当言论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在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过程中,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竭力让群众满怨而来、满意而归;对无理上访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政策、法律,消除上访人员心结;对无理取闹、恶意缠访人员,依政策、依法进行处置。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关注社会动态,掌握深层次、动态性、预警性信息。建立健全社会舆情调研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基层联系点信息员制度,开辟同群众联系的多种渠道,及时捕捉群众的社会反映,提前做好引导应对工作。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软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采集与数据挖掘、搜索引擎核心技术、数据分析、自然语言智能处理、虚拟身份识别等领域的科学研究,致力于应用软件研发和技术创新,运用最前沿的全文搜索技术、搜索引擎技术、内容管理技术、文本挖掘技术,为政府、企业和各行业提供专业的互联网信息整合,从而创造和实现新的价值。(三)完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的正面引导作用。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站已达100万个,互联网用户达1.6亿户,网民达2亿多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随意性等特点,网络已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网络舆情也对政府部门决策产生了影响。由于网络舆情是“自由超市”,不可避免敌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其内容的虚假性、爆发的威胁性都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影响。要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舆情预警系统,积极开展网上不稳定因素排查,全面收集、有效甄别网络舆论,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掌握民众思想状况,了解群体的倾向和意愿,对重大舆情形成预警报告。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和教育,防止舆论激化,控制不良信息引起的群体非理性行为,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点围绕意识形态领域趋向性舆论、重大突发事件跟风舆论、煽动破坏性舆论,及时通过网上解答、跟帖、引导,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把网上炒作制止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讲,网络舆情监测要求达到实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能满足系统舆情信息服务市场三个要素,实时性:舆情获得越早,给应对和处置留下的余地就越大,而网络舆情的发展往往是爆发式的,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失最佳时机将追悔莫及;全面性:网络舆情容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确性:海量信息条件下,如何准确地掌握问题核心,不为纷扰所困,是得出正确判断的关键。目前舆情监测的现状存在很多待改进的地方。首先,手工监测存在天然局限性。通过安排固定人手24小时值班,不间断地浏览目标站点并搜索目标关键词,是在缺少自动化系统时最直接也是最初级的舆情监测方式。由于受到每个人主观思想的限制,手工监测总会有观察盲区,总会有觉得不重要但事后被证明很严重的地方,且手工无法察觉到一些站点或者一些偏僻的网页内容发生改变;同时,人不是机器,长期反复监测容易导致疲劳,经常会使得该判断出来的舆情,一不留神就漏掉了。这些都会在实时性和准确性上存在很大波动。其次是过度依赖搜索引擎。人们往往认为在网络舆情的大海里也只有搜索引擎才可能具备捞针的本领。但是,搜索引擎仍然具有不少局限性。除了搜索结果受关键词影响很大外,搜索引擎返回的结果往往来自不受任何访问限制的网站,而诸如论坛等需要登录的网站则完全被排除在外。但是网民发表意见最多的地方,恰恰是这些提供互动功能的网站。更进一步的,搜索引擎的网络爬虫具有一定的时延性,因此不能实时搜索到最新的网页更新。因此,搜索引擎不能为我们提供问题的全貌,因为它只针对关键词而不针对问题,所以谈不上全面性;搜索引擎也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我们所想要的结果,因为不仅是它的内容更新不够快,而且它也不能提供针对时效性的服务,所以谈不上及时性;搜索引擎只能在海量网页中返回另一个海量的结果,而且是以杂乱无章的形式,对于我们关心什么,它一无所知,所以它给出的结果是所有人都关心的,而非我关心的,因此也谈不上准确性。可见,我们不能完全依赖搜索引擎来监测网络舆情,需要提出全新的技术手段来获知网络舆情,并跟踪和分析舆情。因此,要想保证舆情监测的实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最可靠的办法就是使用自动化的舆情监测系统,依靠软件系统来消除人工方式的不足,依靠软件系统来定点的监测目标站点及整个网络,跟踪分析各个舆情主题的发展轨迹,并自动地整理生成日报/周报等报告,将舆情与政府的日常工作业务有机整合在一起。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系统是基于对互联网舆情信息进行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系统整合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及信息智能处理技术,通过对互联网海量信息自动抓取、自动分类聚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实现用户的网络舆情监测和新闻专题追踪等信息需求,形成简报、报告、图表等分析结果,为客户全面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做出正确舆论引导,提供分析依据。网络负面消息的常用办法是删帖,但是删帖有时候不但起不到疏导舆情和平息舆论的作用,相反会进一步激化舆论和公众的不满情绪,让事件进一步发酵升级,演变成全社会谈论的公共事件和公共话题,从而更加不利于问题的处理和化解,让政府和企业处于更被动的局面,结果损害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那么网络负面消息该怎么处理呢?一是提高网络意识,避免引发负面炒作的话题出现。这是预防。二是整合内部机构,构建反应迅速的舆情监控系统。可以建立一套例如蚁坊软件类的舆情监测系统,及早的发现网络负面消息的萌芽。这是监测。三是辟谣疏导封堵并举,牢牢掌握网上舆情引导话语权。这是引导。四是拓展各种发声渠道,建立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后期处理。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1、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一、侵犯著作权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本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刑法有两种: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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