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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
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2、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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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物证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以其存在、外观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明以文件或物品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没有特殊形式的具体要求,只要能证明案件的存在、外观和特征,就可以作为物证;证据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有特定的形式或执行特定的程序。(3)物证是一种客观现实,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证据是由某一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意志。《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记录本。 中文译本必须附有外文书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还不上贷款时,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征信,也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对担保人之后的贷款、申请办理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的
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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