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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停的开始方式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也可以由人民调停委员会自主调停。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无视原则,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
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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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收养纠纷调解程序的启动及运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双方有调解的愿望,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都可以启动调解程序。而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就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选择确定调解员。调解员的选择及调解的方式均由当事人自愿确定,双方可以选择有关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其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是扶养、收养纠纷中最常见的调解形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律师进行调解,即利用律师的法律知识和协调技巧向当事人陈述利害,阐明赔偿责任,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主要是进行交涉和谈判,在较复杂的事件中,调解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优势及中立地位,说服、劝解或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达成和解。(4)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结。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书面调解协议。扶养、收养纠纷调解协议应当符合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⑤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二、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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