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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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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者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表决和罢免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被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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