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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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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行政审查是对于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审批、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审核该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监督作用,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该组织行为仅作用于各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政府的组织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诉是部门内部人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比如,对单位的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诉讼是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复议是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部门的上级或同级政府提出的救济,要求行政部门的自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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