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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公司法修改已经修改和修订过4次,具体为: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资本实缴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公司股东(发起人)独立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公司成立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受到限制。3、简化登记事项和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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