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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
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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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弃婴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⒈收养人和该未成年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⒉该未成年人年龄、条件、收养时间等有关书面材料; ⒊收养登记证明相关材料; ⒋公证申请书。
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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