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要看哪个权利先行设立。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因为老王对此套房屋没有抵押权,他是普通债权人。我国《担保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抵押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无处分权。另一方面,当查封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债权时,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所剩无几。对于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查封财产的处置变现中受益,该拍卖为无益拍卖,故该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除非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并且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而在先查封法院不会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由此形成无论是在先查封法院还是抵押权人的执行法院均无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僵局。对此,上海高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于2014年8月29日印发。对上述僵局问题做了解答。在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08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在抵押权人依据第508条第2款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享有拍卖申请权,依据第508条第2款规定可直接破解无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僵局。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在首位设定抵押时,可通过抵押合同明确当事人间的抵押担保范围。当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小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额度时,如果无后位抵押且抵押物价值足够,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受偿。虽然如此,但在抵押后遇到抵押物遭到查封或余额抵押而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抵押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仅可依据抵押登记的范围进行受偿,而无法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受偿。这一点,银行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首先考虑。在抵押时,银行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或登记额度与抵押担保债权保持一致。在抵押登记部门因操作规定只登记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应与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允许银行在一般抵押登记时可登记具体的债权金额,也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登记的相关问题导致银行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放贷与否与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意愿有关,贷款人愿意放,借款人愿意借,则当然可以放款,与担保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抵押权设立后,即使被查封,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除非抵押时就不是第一顺序),不影响贷款代偿,但会在处理时产生一定的麻烦。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77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