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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一般不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
同住人,是指在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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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一般不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不当然等同于该未成年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指的是他家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子,包括原租赁的公有住宅、经济分配的福利住宅、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住宅、住宅费用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的补助金购买的商社、公有住宅被拆除后获得的住宅(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所有权住宅)、公有住宅销售政策购买的所有权住宅等。拆除迂回的公有住宅有市内常住户口,由于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租住宅,他也没有得到福利性住宅的,也被视为同居者。对于住在公屋内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地分配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金。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居住权不是基于他人的帮助。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未成年人一般不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不当然等同于该未成年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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