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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

2021-10-26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指的是他家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子,包括原租赁的公有住宅、经济分配的福利住宅、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住宅、住宅费用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的补助金购买的商社、公有住宅被拆除后获得的住宅(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所有权住宅)、公有住宅销售政策购买的所有权住宅等。拆除迂回的公有住宅有市内常住户口,由于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租住宅,他也没有得到福利性住宅的,也被视为同居者。对于住在公屋内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地分配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金。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居住权不是基于他人的帮助。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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