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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分子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要从犯罪意图、具体行为分工、出资与实际分享的毒品数量、共犯之间的相互...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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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处刑,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运输毒品的数量、对所运输毒品的明知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毒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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