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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分子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要从犯罪意图、具体行为分工、出资与实际分享的毒品数量、共犯之间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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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或者说不能以运输毒品确定是否属于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分子,而运输毒品罪已经单独构成一个罪名,而且需要注意的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且法定量刑是一样的,即几个犯罪有什么行为就构成什么罪,既然定了运输毒品罪,那就不一定是贩卖毒品罪的从犯了。当然根据在整个案件起到的作用,可以以从犯去考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认定: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2、量刑: 《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分别以盗窃、抢劫、抢夺罪定罪处罚,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并删除了《南宁会议纪要》中的“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犯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额”的规定。《南宁会议纪要》这一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 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判处死刑。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各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毒案件时都会非常慎重,适用取保候审、缓刑时,审查会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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