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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不需要签合同,原因如下: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
分公司签署合同需要总公司确认。无论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签订合同的,一般都需要总公司的确认。分公司实际上是没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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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可以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分公司能够有营业执照,能够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自己不能与自己签订合同。
总公司可以代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代分公司签,总公司签订合同对分公司来说没有实质的权利义务影响,二者是同一个法人下的组织,法律效果一样。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者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义、地址 (2)商标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条件 (4)违约责任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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