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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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