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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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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在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两种指定辩护的情况: 一是任意指定辩护,即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 二是强制指定辩护,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仅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注意,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不是犯罪,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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