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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本条是什么

2022-03-19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在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两种指定辩护的情况: 一是任意指定辩护,即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 二是强制指定辩护,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仅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注意,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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