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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赔偿诉状

2023-09-12
1、在赔偿过程中,土地征收行政赔偿纠纷的事,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董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董政函字[2012]23号《关于周庄村新庄组冯连英反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但又违法赋予当事人起诉权,这种设定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故原告冯连英的起诉不是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请求来看,其诉讼的是对案外人曹元元承包地收回的争议,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原告冯连英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显然属于主体不当。 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冯连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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