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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作出裁定的条件是: 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 ②有证...
一、股东出资缺陷股东出资缺陷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等。裁定的条件是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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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公司股东如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条件,人民法院应追加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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