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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一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
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中,由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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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一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都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包括有关通知书、送达回证、回执等。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申请人是否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呢? 甄律师:从申请人方面来讲,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是申请人的单方面判断。只要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申请人并不需要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存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那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这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不应当让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甄律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而不能拘泥于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将本来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维持。
如果被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就说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同意,存在错误,这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就是要被申请人承担其决定没有错误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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