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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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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转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强制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一、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保持承包地农业用途,非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应当保留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执行豁免的范围;只有被执行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时,方可执行其承包经营权。三、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规定了不同用途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这属于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五、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执行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但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除了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分法院还对强制管理的执行方式进行了探索。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对于已查封的不动产,选任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目前这种方式尚未被我国法律正式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中有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转时,往往会产生转包费和租金,这为强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提供了可能。另外,使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也可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尤其是对于某些债权数额不大的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的纠纷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9)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以上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一方对生效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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