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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主体进行判断。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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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1。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2、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违法行为的,由过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丧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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