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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贷款的,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前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
此房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车如有证据是他出钱买的。此车同样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保存好证据。 1、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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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在实践中可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但支付的对价需有证据证明。
以变卖分钱的方式分割时,可以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等其他途径出售住房,双方对卖得的款项进行合法合理分割。以作价补偿方式分割住房时,由其中的一方继续居住该住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估算后,由居住者支付另一方一定的价款,然后自己独立地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除了让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外,也可以用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参考同类地段同类型、同大小的住房的价格,减去一定的折旧,计算出该房产的价值。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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