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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地役权依法设立具有证书。我国法律规定了关于不动产权利,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地役权就属于不动产权利中需要办理登记的一项,办理不动产...
地役权可以转让,但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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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应当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地役权登记应当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利,并非民法中的概念,而是土地及房地产法中的概念。在土地和房屋登记中,通常将土地上以土地基础权利(主要是指所有权)为基础而设定的他物权,称为他项权利。在我国,他项权利指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种类中,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只有抵押权的地役权两种,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时,应当向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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