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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房产会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简单来说,就是各占一部分比例,这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说有遗嘱的话,那就按照来分配。...
再复:1、医药费问题应再补充证据,因为收费票据上一般具患者名,仅凭医药费票据难以证明是你垫付。2、是请求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债务,还是继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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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住房,就是两人一人一半,一方死亡,需要办理继承一半产权。 需要在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这一半。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协议,得到公证书,再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继承费用,评估费千分之六,一半住房评估价的百分之二为公证费,还有过户手续费几百元。继承后卖掉,需要缴纳契税依据面积九十平以下百分之一,买家二套买人契税就是百分之三,印花税万分之五,满五年持有的住房免除营业税,还有缴纳手续费几百元,以及继承部分价格,减去办理继承时候花费,这个差额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 上文夫妻一方死亡房产继承的相关知识就对于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可以立遗嘱,还有不清楚的,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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