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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的关于债权保护有哪些法律条文

2022-07-28
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有限责任制 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 使其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甚至以牺牲一 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 即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减弱 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 内, 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 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 风险失去均衡。 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 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 的管理过程, 甚至可能对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 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这 势必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其次, 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 正当交易, 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 对侵权责任造成了 规避。 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成为乌兰察布盟债权人权益保护, 他们 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 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 不到足额赔偿, 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而公司及其股东从 中受益, 却将损失转稼给非自愿债权人, 使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遭受破 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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