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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共同贷款购车 分手以后追讨车款

2021-01-28
曾经的恋人在热恋时共同贷款购车,分手后女方张女士拖欠购车款拒不返还,男方史先生认为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4650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近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张女士返还史先生购车款等共计40481元。 据了解,2006年12月,史先生与张女士作为恋人共同出资购买宝来轿车一辆,其中史先生出资58000元,张女士出资40000元。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张女士。史先生出资系由自己向银行以房屋抵押贷款形式支付。史先生与张女士约定该贷款由张女士替其偿还,后张女士偿还了共计7000元的贷款。2007年6月,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张女士在2009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史先生所付车款合计52500元。后张女士支付了6000元,余款46500元尚未支付。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女士十日内返还史先生购车款等共计40481元,调解书生效次日,张女士即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史先生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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