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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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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村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具体如下: (1)被征地拆迁住宅、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被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进行更换。 (2)被征地拆迁住房,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不予撤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在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区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在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房屋拆迁时,还应补偿拆迁人的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住宅附属棚屋和其他地上结构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征地财产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宿迁农村宅基赔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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