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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条款

2021-11-29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村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具体如下: (1)被征地拆迁住宅、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被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进行更换。 (2)被征地拆迁住房,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不予撤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在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区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在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房屋拆迁时,还应补偿拆迁人的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住宅附属棚屋和其他地上结构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征地财产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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