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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企业破产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破产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需经公司股东会决定;2、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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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履行职务时,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之所以称之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法人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比如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一个组织为什么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是因为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一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一起,就让法人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话,那就需要赔偿。实践中,情况多种多样,举不胜举。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里,每个案件都会发起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100%要发起,没有例外的情况。这种诉讼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 1.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 2.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 3.是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是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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