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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
留置与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不能合并使用。留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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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同时使用的条件比较复杂,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对不同刑种(如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民法院遇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涉及此问题。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换算说,主张根据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先将被判处的拘役刑期换算成有期徒刑(或者将有期徒刑换算成拘役)的刑期,然后根据限制加重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是吸收说,主张当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时,按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留置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传唤、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不可以。强制传唤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制传唤只是对当事人进行盘问调查,所以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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